離婚女子狀告村民小組
  索要徵地補償款
  海口美蘭區法院判令村民小組支付其26340元
  □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呂瑩玉
  本報訊 女子阿惠嫁給海口演豐鎮某村男子阿傑,並於婚後將戶口遷到阿傑所在的村民小組。兩年後,阿惠與阿傑離婚,但戶口仍留在該村。該村民小組在分配徵地補償款時,拒絕分配給她。無奈之下,阿惠狀告村民小組,索要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補償款。
  阿惠是海口人,2010年,她與美蘭區演豐鎮某村村民阿傑登記結婚。婚後,阿惠的戶口遷到阿傑所在的村子,原本的非農業戶口變成了農業戶口。阿傑在村裡以務農為生,阿惠則在海口賣水果掙錢。
  結婚兩年多,阿傑先後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,法院最終准許兩人離婚。離婚後,阿惠繼續在海口從事水果生意謀生,但她的戶口並沒有從村裡遷出,只不過從丈夫的戶口中分出獨為一戶。
  2012年,村裡的集體土地被徵用和出租,按分配方案,該村民小組農業戶口的村民每人可獲得兩筆款項共計26340元。村民提議和全體村民討論後決定,阿惠屬於“空掛戶”成員,不能享受村裡的徵地補償款分配福利,因此村民小組拒絕將兩筆款項分配給阿惠。2013年,阿惠到美蘭區法院狀告村民小組侵犯其合法權益,請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組支付她徵地補償款26340元。
  村民小組稱,阿惠與阿傑雖然領取了結婚證,但事實上兩人並未共同生活,基本上屬於有名無實的夫妻關係。而且阿惠自結婚以來,也未幫助過自己的公婆耕作過夫家承包的土地,而是一直在海口做水果生意為生,因此阿惠是“空掛戶”成員。徵地補償款包含土地補償款、安置款和承包地租金,阿惠不屬於以土地為生的失地農民,也沒有與村民小組簽訂《土地承包經營合同》,不應分得相應的款項。
  美蘭區法院認為,判斷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權利,關鍵看其是否具備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。阿惠與阿傑結婚後將戶口遷至該村,戶口性質由原來的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。離婚後,阿惠的戶口依然留在村中,在村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,且在原籍沒有承包地,也未分配到徵地補償款等相關福利和待遇,應認定其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。村民小組主張阿惠屬於“空掛戶”,不應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,沒有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,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阿惠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,或在其他地方享有社會福利保障,對該主張,法院不予採納。村民小組拒絕向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,侵犯了阿惠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。法院最終判令村民小組支付阿惠徵地補償款26340元。(文中人物為化名)  (原標題:索要徵地補償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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